2005年12月20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首起发现权案终裁 “杨氏戒毒法”姓杨
郑黎 柴骥程

  本报讯  被沪浙两地医学界广为关注的“杨氏戒毒法”知识产权案终于尘埃落定,省高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,上海专家郑萍状告杨国栋剽窃的诉讼被驳回,“杨氏戒毒法”发明权仍属杨国栋。
  郑萍上诉认为,自己对本案诉争的发现实质性内容做出贡献的人,依法应当成为诉争发现的发现权人。省高院经审理认为,虽然上诉人郑萍在二审庭审中,提供了上海市瑞金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,但是仅能证明郑萍为脉管炎小组的成员及负责人,而不能证明郑萍为诉争发现的发现权人,据此省高院终审驳回起诉。
  对于该省内首起发现权官司,法官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内有关于发现权的法律条文,但国内到目前为止争夺发现权的案例甚少,因此在司法界本案具有标本价值。